*金和与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发布日期:2015-07-11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庆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金和,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庆云县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庆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号*********予以冻结,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勾德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马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