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宏亚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22民初5959号
原告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盘锦市宏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宏亚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盘锦市宏亚矿业有限公司诉讼主体存疑,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案原告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267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