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

上诉人灯塔市五星镇杨家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民终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五星镇杨家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
上诉人灯塔市五星镇杨家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发生纠纷后,在买方提出未收到买卖标的物的情况下,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在没有直接证据,仅以对方会计凭证中的本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要求对方灯塔市五星镇杨家村民委员会给付货款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灯塔市五星镇杨家村民委员会提出没有收到过潜水泵及配件,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应当就潜水泵及配件已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沈阳市井源潜水泵有限公司在二审开庭审理后提交了新的证据,即证人证言两份用以证明已实际交付。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8)辽108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灯塔市五星镇杨家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