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2074号
原告: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东支线振兴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林,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片区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长仁,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百灵路。
负责人:刘海全,局长。
被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牧区)项目农田管理处,机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锡尼镇百灵路。
负责人:黄毕力格,***水利局副局长。
被告***水利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牧区)项目农田管理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小峰,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弘业路东段(调兵山华康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袭建强,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利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牧区)项目农田管理处、第三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
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雷光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尚毓
书 记 员 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