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16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6委市委泰亨综合楼3号。
法定代表人:石金生。
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弘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龚建强。
被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银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柳条沟分场区内盛峰嘉苑门市7幢1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利。
被执行人:沈阳华光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大庆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培实。
本院在执行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铁岭经济开发区银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华光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以本案本金48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为限)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相应价值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工资、收入、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