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411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宏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袭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同塑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48000元、货款利息(以6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9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6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07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2021年9月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2021年11月15日轮候查封调兵山市南开发区房产,一处土地;4、查询无车辆信息;5、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7、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姚伟丽
审判员  张 迪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