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202执16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6委市委泰亨综合楼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弘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银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柳条沟分场区内盛峰嘉苑门市7幢1房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华光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大庆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民终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阳新久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铁岭经济开发区银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华光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华光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23-1号综合楼,建筑面积4702.78㎡,不动产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20273号,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