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聚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聚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13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聚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7C17。
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671971772P,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兴明街34号。
本院在执行沈阳中聚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雨
审判员*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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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