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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02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