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02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