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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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6民终2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加神公路两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省万宁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省万宁市和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6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未锋
审判员符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