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琼96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海南万宁和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园林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进入万源园林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2013年12月1日起担任办公室主任兼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2014年9月28日**提出离职申请,2014年11月25日万源园林公司核准离职。
以上事实,有原告万源园林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行政、人事资料移交清单、关于人事任免和人员职务调整的决定、万劳仲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决书、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员工档案表、辞职申请表、工资表、办公室人员工作表、移交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相互佐证,足资认定。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的三项诉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告损失8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因过错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赔偿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损失5000元,并停止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给原告。对于第一项诉求,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离职申请,2014年11月25日万源园林公司核准离职。被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并未就其主张被告遗失园林公司的相关资料提供证据,也未提供遗失资料造成何种损失、多少损失的证据,据此,对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诉求,原告提供的《收款证据》,证明公司因移动硬盘损坏而拿去维修,但不能证明该移动硬盘是**管理的那一个,也不能证明该硬盘是在交接之前还是交接之后损坏的。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遗失公司何种资料及遗失资料造成何种损失、多少损失,不能认定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据此,原告的此项诉求也不予支持。对于第三项诉求,原告提交的《行政、人事资料移交清单》中移交的资料,不能证明其中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原告诉称被告复印公司的内部资料,不能证明是何种资料、有否涉及商业秘密。据此,原告的此项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万源园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身为办公室主任,手里掌握着公司的重要资料和信息,在没有找到合适人选的情况下,没有与上诉人的总经理办理交接手续,而是私自找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2014年11月26日停止来上诉人公司上班,造成该岗位没有合适人选接手,相关资料遗失,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01lydyh01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01lydyh01的规定,未尽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01lydyh0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01lydyh01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8000元的损失。二、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其管理的移动硬盘出现严重损坏至今不能读取,导致上诉人无法读取硬盘里面的重要数据,有关项目文件需要重新找相关人员重新设计,需要花费不少人力物力,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01lydyh0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01lydyh01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三、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重要文件与***、***交接,严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上诉人重大损失,未经上诉人同意,复印公司内部资料,为了避免被上诉人泄密,被上诉人应当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给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3年12月1日万源园林公司作出关于人事任命和人员职务调整的决定,调整**为办公室主任兼行政助理。2014年9月28日**在离职申请表上写明:01lydyh01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加上需要培训,申请批准离职,望尽快招聘人员接受工作,以免离职到期,无人接手工作,造成工作衔接问题。01lydyh01万源园林公司在01lydyh01总经理审批01lydyh01一栏上写明:01lydyh01由于你作为办公室主任兼行政助理双职需要寻找合理人选方可交接,故在一个月内如未有工作人员交接,可直接将工作和总经理在第二个月内完成交接。01lydyh012014年11月19日,**与万源园林公司聘用人员***(试用期)进行行政、人事资料交接。2014年11月25日万源园林公司核准**离职后,万源园林公司与**因经济赔偿产生纠纷,向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一、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申请人损失8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过错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损失5000元,并停止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万劳仲案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万源园林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并于2015年6月2日送达万源园林公司。万源园林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6月17日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告损失8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因过错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赔偿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损失5000元,并停止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向上诉人提出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上诉人同意后双方办理离职手续,属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小雨的交接是私自交接,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在被上诉人交接资料后,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5日核准**离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因遗失、损害上诉人商业资料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被上诉人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失5000元、并停止泄露商业秘密、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但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遗失何种资料、损害何种资料、造成何种损失、多少损失,**交接、持有的何种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如何泄密、造成何种损失。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万源园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蓝**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撰稿:**华校对:***印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印制(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