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琼96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海南万宁和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园林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进入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记账员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2014年12月22日原告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万源园林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万劳仲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办公室人员签到表(2014年8月至11月)、工资表(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提交的办公室人员工作表、移交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相互佐证,足资认定。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的三项诉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因个人原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停止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并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对于第一项诉求,原告因被告01lydyh0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01lydyh01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而非被告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告没有提供因被告未交接《工资表》、《考勤表》造成何种损失、多少损失的证据。据此,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请求,原告未提供被告营私舞弊的证据,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办理交接手续不是公司领导的授权,原告请求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给公司造成何种损失,多少损失,不能认定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据此,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三项请求,《工资表》不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提交该文件不属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据此,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万源园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自离职至今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上诉人无法及时拿到职工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工作无法交接,上诉人因此没有在另案的仲裁中及时提交工资表,导致上诉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01lydyh01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01lydyh01的规定,未尽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01lydyh0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01lydyh01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10000元损失。二、被上诉人在对**做工资时少计算**的缺勤日期,经常多计算**的工资,并于2014年10月21日和23日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其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000元。三、被上诉人越权与**办理交接手续,知悉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保密的义务。工资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是公司每个员工的个人隐私,被上诉人未经允许拍摄上诉人的工资表,并将该工资表交给**,是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停止泄露上诉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万源园林公司开除***后,双方因经济赔偿产生纠纷,万源园林公司向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一、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申请人损失10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过错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8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停止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万劳仲案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万源园林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并于2015年6月2日送达万源园林公司。万源园林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6月17日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万源园林公司损失10000元给万源园林公司;2.判令***赔偿因过错造成万源园林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给万源园林公司;3.判令***停止泄露万源园林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给万源园林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系上诉人开除被上诉人,且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被上诉人01lydyh0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01lydyh01,属上诉人违法解除,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个人原因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停止泄露商业秘密、返还未经允许获取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但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持有的考勤表、工资表属于商业秘密、***如何泄密以及泄密造成何种损失、多少损失,且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考勤表、工资表的原件提供者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仅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出示工资表复印件,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万源园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南万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蓝**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撰稿:**华校对:***印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4日印制(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