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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渤海A号楼8-15号门市。 负责人:***。 被告: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A区***苑小区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