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渤海A号楼8-15号门市。
负责人:***。
被告: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A区***苑小区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吉林市城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