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科泰德瑞石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诺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科泰德瑞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诺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苗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