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与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4686号之一
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将案涉工程即长沙市体操学校校园内土方回填及所有绿化苗木栽植等发包给原告,该绿化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整体工程中的一部分。本案原、被告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及付款结算方式等,双方已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案涉工程所在地在长沙市望城区,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主张应按案涉合同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但该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不予适用。故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恋
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