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与湖南醴陵釉下五彩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民初2538号 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醴陵釉下五彩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瓷***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醴陵釉下五彩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72元,减半收取7786元,由原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