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38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吐鲁番市,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江,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