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2执500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2月1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未做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证号:00XX42)土地一宗、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拆迁范围,无法进行查封及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拆迁安置指挥部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4、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刁胜虎限制消费。 5、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用电话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700000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700000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陈 鲲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