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

1061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1061号
上诉人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铭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绍云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