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执1868号
关于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6000元。如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0元,保全费2025元,合计4932.50元,由苏州海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4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未能冻结。 3、被执行人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苏州海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储 俊
书记员  周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