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423号
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82276807U,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区园庄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万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文,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