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胜虎,总经理。
本院依据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鉴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有多起以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川13执恢22号江苏凡高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何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