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奇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振泰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382-1号
原告:九江奇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顺信物流园区**存储北1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8LPT66R。
法定代表人:刘庆峰,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振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05991E。
法定代表人:韩勋,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金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时间公园****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2901964P。
法定代表人:谢小兰。
原告九江奇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5日,原告九江奇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振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奇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
圳市振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58元,减半收取89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九江奇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 伟
审判员 阮继文
审判员 曾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