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熊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81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告**,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告江西景诚建设有限公司,系***配偶**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该公司注册于2014年12月17日,统一信用代码:XXX,营业地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御景华庭商住楼1号楼1206号。
原告***被告*****江西景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