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蓥市某有限公司等与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03民初2838号 原告:华蓥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龙某。 被告: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龙某。 原告华蓥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广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华蓥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蓥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