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19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程远,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什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宁,部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徐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刚,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善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