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2260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被告:***,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第三人: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邵青松,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弘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2020年9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已付)。
审判员  林钰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