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7民终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路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祁县,系被上诉人之妻。
上诉人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被上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当年形成的合法证明材料,不能以现任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来替代证明八十年代村委同意其修建而合法的证明材料,故其主张鸡舍为合法财产明显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启动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资格。二、一审判决没有查清案涉鸡舍致损时间、主体、原因以及法律因果关系等事实。(一)案涉鸡舍是何时倒塌报废的,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二)案涉鸡舍致损主体是否为单一主体,还是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三)一审判决没有查清鸡舍致损原因。(四)一审判决没有查清鸡舍致损的法律因果关系。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鸡舍损失不当。本案应为不可抗力,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被上诉人***辩称:我的鸡场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村委审批下建的,现倒塌、报废全是祁县公路管理段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已由晋中市鹏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十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祁县境内连日大雨,导致鲁村枣沟积水过深,国道208鲁村段枣沟排水桥洞多年堵塞,祁县公路管理段未早日控通,致使枣沟南北两处多处塌方,使***在枣沟北侧五个鸡舍全部倒塌报废,舍内蛋鸡死亡六百多只,经济损失十余万元,故提起诉讼。开庭时原告要求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变更诉讼请求至13583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8国道祁县鲁村段系被告维护、养护的道路范围,在该路段***南,路东有一自然形成的山沟,名为枣沟,路西为祁县昌源河,枣沟雨水或泉水可直接排入昌源河,208国道修建时为保证枣沟排水通畅,在道路底部建有排水涵洞,该涵洞的维护保养属被告职责。原告2000年在鲁村枣沟的果窖上建有5个鸡舍,系当时政策允许村委同意的情况下修建。2016年7月21日,下大雨,沟内雨水大面积聚积,致使原告修建于鲁村枣沟果窖上的鸡舍倒塌、鸡笼及鸡舍存养蛋鸡2000只受损。为确定受损鸡舍、鸡笼、蛋鸡的价值,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晋中市鹏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原告倒塌的鸡舍、蛋鸡、鸡笼的损失共计135834元。原告支出评估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7月21日下大雨,由于208国道道路底部修建的排水涵洞堵塞,雨水大面积聚积,致使鲁村枣沟内多户农户的果窑、鸡舍受损。被告作为鲁村公路段枣沟退水涵洞维护保养的责任人,未及时清理疏通涵洞,致使雨水大面积聚积无法排出,导致原告鸡舍坍塌无法使用,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酌定为80%。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在果窖上方修建鸡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故损失的20%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对鸡舍、蛋鸡、鸡笼的损失进行了客观的鉴定,程序公正。被告虽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证据佐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原审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损失108667元。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赔偿***损失108667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涉案鸡舍是被上诉人****2000年在鲁村枣沟的果窖上修建,且当时政策允许、村委同意,故被上诉人作为本案主体主张其损失并无不当;涉案排水涵洞因上诉人管理不当导致沟内雨水大面积聚积,致使***修建于鲁村枣沟果窖上的鸡舍倒塌、鸡笼及鸡舍存养蛋鸡2000只受损,被上诉人***的损失情况有鉴定意见相佐,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原审没有查清致损时间、主体、原因以及法律因果关系等事实,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且与事实不符,该项上诉理由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上诉人山西省祁县公路管理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段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