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执1282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陈淑粉,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良,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纬十路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67168431-9。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陈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728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士霞
审判员 苑书昌
审判员 郭士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