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8执恢6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41677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