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8执恢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22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郑君,女,198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郑君、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8执恢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