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8执6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长垣县孟路林业局家属院12号,身份证号:410728197003097534。
被执行人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168431-6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东关大街。身份证号:410728196505050045。
本院在执行***申请河南西信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728民初359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网为电气(邳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596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