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中发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3394号 原告:***,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告:吉林省中发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长电朗天国际A区11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兴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发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兴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