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杏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山西省太原南郊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府北区(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东光县启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东光县龙胜小区3号楼3单元301。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E区图书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锴,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职工,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太原南郊公路管理段与被告东光县启通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太原南郊公路管理段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省太原南郊公路管理段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太原南郊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山西省太原南郊公路管理段负担。
审判员*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孙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