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杏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太原南郊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光县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府北区(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杏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三十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四元整(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员马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