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贵***太冷压部与山东梅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商初字第20号
原告邯郸县贵***太冷压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经营者***,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县。
被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贵***太冷压部与被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县贵***太冷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