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顺商初字第0008号
原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首羡镇李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太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文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