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易程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2376号
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大厦22层B-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46087。
法定代表人:赵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经济开发区银花路西段经济开发区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267109953R。
法定代表人:牛生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时、王伟堂,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189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6918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9189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41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差率费均由被告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位于平邑县金银花路九间棚集团1#车间制剂楼一、二层净化工程,上述合同针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2016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又补签了《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净化施工补充协议一份》,对欠付涉案工程款制定了还款计划,并认可涉案工程增加了工程量,但造价需在工程验收后确认。后经被告审计,确定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921896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进行了施工,且该工程现已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541896元。
另,原告公司曾用名济南中大净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6日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曾用名为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8日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给管理局更名为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净化施工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对原被告双方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1#车间制剂楼一、二层净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及合同履行中变更新增价款进行了补充确认,并且约定:“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被告发生纠纷应依约定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常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