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松菱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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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347号之一
原告:浙江松菱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7905Y),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涛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凌松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46087),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大厦22层B-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俊。
原告浙江松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松菱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菱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诉讼费1138元,由原告浙江松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章吉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