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智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3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萌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智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贺。
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智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山东天智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