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5541号
原告:苏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门内下塘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六路创业壹号大楼B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戴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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