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登夫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创业壹号大楼B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8541133。
法定代表人:戴毅。
被执行人:长沙市登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以北、东一线以西时代星城3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TF932。
法定代表人:颜公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登夫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85万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市登夫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1492.73元(属诉讼保全的财产),已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领取846492.37元,剩余5000.36元作为执行费。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上述保全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2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