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2民初10327号
原告:**,女,1993年9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父女关系),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华依银行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瀛科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戴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职务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夫,职务办事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