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黎治成,男,汉族,1967年05月23日出生,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3月25日出生,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84136F。
被执行人:付显军,男,汉族,1965年12月05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黎治成、***与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31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治成、***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返还保证金40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付显军有车辆一台已冻结,但未能实际扣押,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未归,未在户籍地居住;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纳入失信限高;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黎治成、***。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4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显军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31执7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栋
审判员 周家平
审判员 黄 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