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渡口村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28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新华路38号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84136F
法定代表人:傅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渡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渡口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1ME1711833K。
负责人:肖红均。
原告**与被告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渡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晏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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