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新华路3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841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德进,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上诉人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民初3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垫江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覃德进起诉称,2017年8月6日,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覃德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为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及航空特色小镇;工程内容为道路路基、硬化、水沟、护坡及挡土墙;合同工期为200天,开工工期为2017年8月8日;工程决算按照重庆市2008建安定额决算下浮8%,以重庆市建管部门当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进行调差。合同签订后,覃德进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两个月,完成工程量近100万元,2017年10月18日,经双方决算,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覃德进出具了结算清单,载明了欠付工程款的内容及金额,并承诺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下欠工程款。但之后该公司未按约付清欠款,覃德进提出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6万元及资金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因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