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1民初3374号之一
原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保合村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527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新华路3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841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已缴纳),依法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