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库伦镇安兴维修队

库伦旗库伦镇安兴维修队与库伦旗回民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524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库伦镇安兴维修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库伦旗回民小学。
法定代表人:翟英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4民初第357
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单位)库伦旗回民小学在库伦旗教育小区的账户存款66188.0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秦利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