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21民初2097号
原告: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住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00元,由原告辽宁北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关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