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57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祥,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班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9246144A。
法定代表人:张荣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亮,济南天桥天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经纬,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职业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法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东,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职业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张召军,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职业: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鲁班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经纬、李光东、张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对被告张召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召军的起诉。
审判员 陈乃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婉惠